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驗前毛重零點貳柒零參」應更正為「驗前毛重零點貳柒零參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驗前毛重0.2703」,顯係「驗前毛重0.2703公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