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9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