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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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599號
原 告 紅茅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仲
訴訟代理人 陳奎煌
原 告 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運強
陳奎煌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嗣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北簡字第5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趙芷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等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超全有限公司(下稱:超全公司)所有之
車牌0000-00自小客車(駕駛人:吳運強),與原告紅茅屋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紅茅屋公司)所有之車牌00-0000自小客
車(駕駛人:陳奎煌),分別將前揭車輛依序停放在臺北市○
○區○○街○巷○號由被告負責管理之日式宿舍圍牆外。民國
(下同)99年9月20日(應為19日之誤)凌晨,因凡那比颱風壓
倒該址宿舍內約有數公尺高之老樹,連環撞倒年久失修圍牆
,壓毀原告等停放圍牆外路旁前揭車輛,管區警員、里長及
被告職員 郝正先 均曾到場勘查屬實,分別紀錄災情。原告等
依被告職員郝正先之囑咐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詎被告
竟以「宿舍內之樹木草坪修剪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負責,及
樹木肇事係天災不可抗力」為由拒絕理賠。原告超全公尺所
有車牌0000-00自小客車耗資新臺幣(下同)60,200元必要修
理費用,而原告紅茅屋公司所有車牌00-0000自小客車則耗
資170,300元必要維修費用。前揭「臺北市○○區○○街○巷
○號」既為被告負責管理維護之老舊宿舍,對於該址宿舍舊
圍牆及老樹,在颱風來襲前,應事前做好修剪樹葉或支撐固
定架等基本防颱措施,被告竟疏未注意維護,以致樹倒牆垮
壓壞原告等所有之系爭2輛自小客車,緊鄰其他樹木均未傾
倒歪斜,被告迄未能證明於防止災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
依法自不能免責,卻又拒不賠償屢催不理。原告等爰依民法
第191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共同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超全公司60,2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9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暨自99年9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修復止,按日賠
償交通費640元;②被告應給付原告紅茅屋公司170,3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9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9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修復
止,按日賠償交通費960元;③原告等請求依職權為假執行
宣告云云,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99年10月22日台北南海郵
局1473號存證信函、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99年度民調字
第862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老樹壓垮圍牆損壞系爭2輛汽車
現場相片、被告施工修復圍牆相片、「耐途耐汽車維修保養
中心」維修系爭2輛汽車估價單及維修車輛統一發票等件影
本佐證,
二、被告辯稱略以:系爭「臺北市○○區○○街○巷○號」確為被
告管理使用之日式宿舍,刻由被告退休教授遺眷 劉菊野 女士
使用,宿舍使用年代久遠,無管理委員會組織,查無資料係
何人興建宿舍圍牆,惟依被告教職員宿舍修繕辦法第8條規
定,宿舍或舍區內之樹木草坪修剪、排水溝疏通、化糞池清
理、水塔及水池河流等環境清潔,應由宿舍借用人負責。系
爭遭凡那比颱風侵襲帶來之強風豪雨,造成原本生長良好且
根深蒂固之大樹傾倒,係屬天災不可抗力事件,非屬樹木照
顧管理不周所致,大樹傾倒壓垮圍牆造成原告等所有系爭2
輛自小客車損壞,不應要求被告賠償。被告總務處職員郝正
先(現已退休)曾經前往現場查看並報修圍牆,但被告對於系
爭天災造成原告等所有系爭2輛汽車之損壞並無賠償義務,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並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等語,又提出被告教職員宿舍修繕辦法、被告進行系爭倒
塌圍牆維修資料等件影本佐證。
三、經查: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
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
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上訴人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
,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存在(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中央氣象局係於99年9月17日23時30分發布中度颱風「
凡那比(FANAPI)」海上颱風警報,隔日(18日)清晨5時
30分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暴風中心於19日上午8時40分
在花蓮縣豐濱鄉附近登陸,以每小時20公里速度,沿花
蓮南南西方陸地繼續朝西移動,暴風圈籠罩台灣各地,
瞬間最大陣風16級,在台北地區颳出10級強烈風勢,中
央氣象局呼籲台灣各地區(包含蘭嶼、綠島及澎湖)及金
門均應嚴加戒備,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台灣本島各縣
市皆停止上班上課,以中央氣象局18日零時至19日上午
10時顯示之統計數據,台北地區曾經出現10級陣風,有
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來襲,9月19日台灣本島停止
上班上課」網路新聞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99年9月19日分別受理系爭2輛汽車在臺北市○○區○○
街○巷○號前,遭該址倒塌之宿舍圍牆毀損之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影本、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00年11月14日北市
安民字第10033904800號函及所附災害應變中心派員處
理系爭被告宿舍樹木傾倒致圍牆倒塌損壞2輛汽車之電
腦紀錄表在卷,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是以系爭被告宿
舍樹木因凡那比中度颱風直接侵襲台灣本島致遭強勁風
勢吹襲傾倒,倒塌圍牆倒塌壓毀原告等所有2輛汽車,
係屬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至為明確。原告等應循政府
處理人民遭受天然災害補償方式尋求救濟。本件查無證
據證明被告就系爭天然災害導致宿舍圍牆倒塌之發生有
何故意或過失。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本件原告之訴均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原
告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
論述,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張素月
法官鍾華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