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31號聲請人 陳林富 代理人 陳成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6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26│├──┼──────────┼───────┼──┼──┤│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8│├──┼──────────┼───────┼──┼──┤│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0│├──┼──────────┼───────┼──┼──┤│005│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4│├──┼──────────┼───────┼──┼──┤│006│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46│├──┼──────────┼───────┼──┼──┤│007│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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