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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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74號、106年度偵字第14864號、107年度偵字第3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張建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