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28號上訴人即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艾礽
黃帷瑄 蔡承芯 劉秀芬 林振偉 廖偉彬 張文權 蔡景全 黃楷伶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