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3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壹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5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2191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5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業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檢出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2191公克),此有105年度安保字第83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5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767號鑑驗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且該包裝袋與毒品依其性質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一併銷燬。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