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珍
黃銘源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沛妤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