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27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095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98年度附民第488號),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9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間4月間,自網路上得知原告從事出
租筆記型電腦之業務,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原告聯繫,向原告謊稱
:其父母因有錢被殺害、叔叔在五股賣家電,可以幫忙購買
便宜家電,其可幫丙○○先墊款,且其有房屋出租,每月租
金新臺幣(下同)30、40萬元等情,博得原告信任後,於98
年5月5日晚上8時30分許,以租用筆記型電腦為由,相約在
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1樓見面,再向原告謊稱
:欲相贈Wii但放在車上沒有拿、先租1臺筆記型電腦,隔天
妹妹亦欲租用1臺、到時再給予押金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
,僅收取1,000元租金,即將價值11,500元之筆記型電腦交
予被告。詎被告於翌日即消失無蹤,且關機無法連絡,原告
始知上當受騙。而被告詐欺犯行,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98年度易字第3095號、3406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10月在案。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緝字第1346、1347、1650、1651、1670號起訴書影本、
本院98年度易字第3095號、3406號刑事判決書、中華電信電
腦價格目錄為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是依本院調
查之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
訴狀送達翌日(98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就原告
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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