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玉穠 (
原名 彭玉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