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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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黎秋榮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5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
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4日送達於上訴
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
至103年6月9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3年6月18日
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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