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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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學榆
訴訟代理人 徐滄瀧
被 告 何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450元,嗣於訴狀
送達後,於民國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擴張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1,700元。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合於前揭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
○○○號3樓房屋為被告所有,其為地球村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
權人,依約被告每期(2個月為1期)應繳納管理費2,340元
,惟被告自102年7月起至103年4月止共積欠10個月,共5期
管理費11,700元。原告為地球村公寓大廈已成立並向主管機
關報備在案之管理委員會,且公寓大廈管理費的收取方式有
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本件經定相當期間催告被告給
付,及每月原告每期公布欠繳管理費通知,惟被告迄未清償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
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書、存證信函、管理費欠繳名單、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