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衝鋒槍、手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100萬元│││├────────┼──────────┼─────────┼─────────┤│犯罪日期│92年3、4月間│93.10.01│94年5月中旬至│││││94.06.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0922號│5939號│109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2617號│95年訴字第3782號│95年上訴字第2399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12│96.01.30│96.08.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2617號│95年訴字第3782號│96年台上字第59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1.28│96.02.26│96.11.08│├─┴──────┼──────────┼─────────┼─────────┤││臺中地檢94年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執字第││備註│12141號(96執減更│3481號(96執減更│16711號│││4570)│4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