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