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民國)│(新台幣)││├─┼───────┼────────┼─────┼─────┼────┤│1│ 葉秀珍 │台灣企銀大溪分行│90.10.25│貳萬柒仟壹│AP005942││││││佰伍拾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