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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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貴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同案查扣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一六公克),因屬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日下午四時許,在基隆市○○路一六五之十五號統一超商前,為埋伏之警察查獲而未遂,嗣被告帶領警察至上址十樓,逮獲 劉文龍 ,並扣得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一六),嗣被告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因非在被告之住處扣得,且被告辯稱非其所有,故未併予宣告沒收。本件扣案之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按,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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