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3號

原告 王愉婷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林郁芩 律師

被告 林麗珠

羅慧珍

羅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遷讓交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原告請求遷讓交還之不動產物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法條規定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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