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3號
原告 王愉婷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林郁芩 律師
被告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遷讓交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原告請求遷讓交還之不動產物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法條規定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