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31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向勃睿

被告 曾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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