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2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286號

原告 李文傑

被告 張瑞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5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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