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邱文登
被   告  謝振棣
       謝禎鋼
       謝美芳
       謝禎峯
       謝明秀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禎伸
被   告  謝羅細妹
       謝長宏
      謝坤辰
      湯 謝月琴
       謝渝珪
       謝韶珍
      謝 楊璧珠
       謝禎鈞
       謝明美
       謝新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運妹   住同上
被   告 林 鄧春蘭  住桃園市○○區○○○街○○○號
       林燕翔   住同上
       林燕華   住同上
       林建宏   住台南市○○區○○路○○○巷○○○號6樓
       呂邱瑞雲  住桃園市○○區○○街0段○○巷00弄
            00號
       邱麗水   住桃園市○○區○○街○○○○號
       邱文朝   住桃園市○○區○○路○○○號
       王淑美   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
       王淑霞   住桃園市○○區○○路○○號
       王興健   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
       王興民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11樓之2
       王興亮   住桃園市○○區○○路○○號
       鄭謝玉麗  住桃園市○鎮區○○○路○○○巷○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緣姬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被   告  謝尚耘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訴訟代理人  鍾明華   住同上
被   告  陳鍾玉妹  住桃園市○○區○○路○○○號
       洪鍾福妹  住桃園市○○區○○路○○○號
       賈鍾順妹  住桃園市○○區○○○街○○○號7樓
       鍾智豐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
       鍾寶珠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林羅貴珍  原住桃園市○○區○○○街○○○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文靜   原住桃園市○○區○○里0鄰○○○○
            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碧香   原住同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於世   原住同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彰茂   住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游林玉   住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
      梁 林澄英  住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林笑美   住桃園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原定於109年11月20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
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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