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

債權人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輝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思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思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債務人林思奇所有建物之門牌號碼為聲請狀所載高雄市○○區○○○路○0000號22樓之1」,抑是存證信函所載高雄市○○區○○○路○0000○0號22樓」?併提出該門牌號碼為債務人林思奇所有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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