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49號
原 告 李宗憲
原 告 李偉嵩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文 等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清文之繼承系表、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資料
。
二、聖興宮之起造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戶籍謄本。
三、被告 黃國勝 之住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
四○○○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地籍圖謄本。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