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奕廣 即 劉國民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3,945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欠1,1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