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314號
原 告 廖明哲
訴訟代理人 廖林品
被 告 朱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
月二十六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
零件折舊金額:3,150×0.3694/12=387
扣除折舊金額之零件存值:0000-000=2763
得請求之金額:2763(零件)+5729(工資)=8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