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訴人乙○○
甲○○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壬○○、丁○○、己○○、戊○○、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6萬6,8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7萬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