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