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80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首運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其等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未繳款明細,亦未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限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前開文件及更正拍賣抵押物之附表,聲請人於同年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姜貴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