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38號
原   告  王敏如
訴訟代理人  王福成
被   告  曾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1日上午11時54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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