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改造模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壹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具有殺傷力之西德製8釐米金屬改造模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1顆(扣案子彈2顆,採樣1顆試射後,彈殼1顆已不具殺傷力,無庸沒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具殺傷力,有該局中華民國88年2月6日刑鑑字第10739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無誤,聲請人聲請將之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