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貳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