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號聲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 林約慧 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新臺幣658,200元、車輛3部、經銷商保證金)為據,因原告主張之破產財團是否存在及其價額未能核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意旨,暫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1,000元,應補繳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