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李佳怡 律師被告 王朝毅 即私立王朝數學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湯文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待調查辯論之事項,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4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及說明:本件原告於被告補習班任職期間之法律關係定性為何?是僱傭契約?或僱傭與委任混合契約?抑或其他法律性質?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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