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2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顯達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吳芝瑛法官徐彩芳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