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稅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23號上訴人 黃湄琳 被上訴人 何佳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上訴人雖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10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有該案卷證可憑。上訴人於104年4月21日收受經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本院卷第22-2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許純芳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