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510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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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51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10號被付懲戒人 連珮琦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法務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連珮琦申誡。
事實法務部移送意旨:
一、本案被付懲戒人連珮琦任公職前,擔任志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職,嗣任公職後,未辭去該公司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由敘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92年間掛名其父開設之志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職,嗣於97年9月2日初任公職,
101年12月3日調任現職迄今,未注意任公職後應辭去志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二)遲至104年5月11日經服務機關告知上開違失情事,乃速於同年月15日完成解任登記。
二、被付懲戒人身為公務人員,於任公職時,未立即辭去志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9條之規定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0日法矯署人字第10401778640號函及104年10月7日104年度第
20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各1份。
2.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104年5月21日第6次、
104年6月26日第7次及104年9月17日第
10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各1份。
3.被付懲戒人報告、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104年5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51853200號函及附件本各1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無違法動機:志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泰公司)係申辯人父親於
88年間設立,至92年申辯人完成研究所學業時,家父登記志泰公司2%(15000股、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股票予申辯人,並註冊為志泰公司董事(附件1),嗣申辯人通過
96年度三等司法特考監獄官類科考試,自97年起任公職迄今,因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故已忘記此事,今監察院查核方始憶及,即函請經濟部撤銷董事登記,並將持有之股份全數移轉(附件2),顯見申辯人無違法動機。
二、無實際違法行為:申辯人自92年至97年任公職前,擔任臺南應用大學講師,任公職後擔任受刑人戒護及教化工作,故未實際參與志泰公司營運事務,且所掌理公務無涉鋼鐵事務,擔任志泰公司董事期間亦未領取任何報酬(附件3),並無實際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行為。
綜上所述,申辯人擔任志泰公司董事係在未任公職前受父親委任,且任公職後未利用職務之便介入志泰公司經營及收取報酬,況申辯人已撤銷志泰公司董事登記,此次因家父多年前關愛贈予股票而違反法令規定,或有疏於注意之過失,然實未造成任何損害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申辯人日後定當更加謹慎,陳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之決定。
三、附件(均影本在卷):
1、92年7月5日志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名單。
2、高雄市政府104年5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51853200號函及附件影本。
3、申辯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理由被付懲戒人連珮琦係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教誨師,於任公職前之92年間擔任志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詎於97年9月
2日初任公職,101年12月3日調任現職,均未辭去上開公司董事職務。迨審計部全面清查,而查悉上情。被付懲戒人即於
104年5月15日辦理解任董事登記。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以因家族企業受命擔任董事職務,及其本人未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報酬云云置辯。惟查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論是否支領報酬或分配紅利。是所辯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連珮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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