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上訴人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被上訴人 李衍文
李衍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6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出租人即訴外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行使同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部分,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6號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與被上訴人間之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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