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50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08號被付懲戒人 陳淑照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陳淑照申誡。
事實臺灣高等法院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淑照,經審計部查得其擔任智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移請貴會審議,其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本院臺南分院)執達員陳淑照係85年7月22日至91年1月24日任職該院錄事、執達員(雇員),91年1月25日調升為委任執達員,惟自102年11月1日起擔任智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據 陳員 表示,該公司係其配偶 賴明材 以其名義參與投資,僅為掛名董事,不知掛名董事係屬經營商業行為,持有該公司股份25,000股,持股比率4.54%,未出席任何股東或董事會議,亦未領取任何費用或酬勞(此有102年及103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經本院臺南分院通知隨即於104年6月16日完成解任登記。另經陳員配偶賴明材具切結書說明,該公司102年10月22日召開董事會議紀錄簽名,非陳員本人親筆簽名,合先敘明。
(二)案經本院臺南分院104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審認,陳員之兼任態樣為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董事,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審酌並綜合判斷陳員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且未支領報酬等情,係屬形式上違法, 爰依銓 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停職及移付懲戒處理原則,決議陳員違失情節,對於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不予停職,惟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二、綜上,陳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另本案以陳員事後積極配合本院臺南分院調查,且知悉違法即立刻辦理解任,終止其違法狀態,考量渠從未自該公司領取任何報酬,亦未參與經營,實質上並無親自執行業務而影響公務等情,建請酌情審理其違失情節。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本院臺南分院104年5月份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之調查表及相關查證資料1份。
(二)陳員提供之102年至103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相關附件1份。
(三)陳員104年7月3日陳述之聲明書【本院臺南分院
104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限制閱覽)】。
(四)陳員切結書、陳員配偶切結書及出勤紀錄。被付懲戒人陳淑照申辯意旨:
一、102年9月,申辯人之先生(賴明材)與學校幾位老師及企業友人共同出資成立智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 蔡全振 董事長),成立公司過程中,申辯人先生以申辯人名義投資股金新臺幣25萬元加入股東,持股比率4.54%。
二、申辯人已於104年2月退股,將股權讓與該公司董事長蔡全振先生。蔡全振先生亦將新臺幣22萬1仟5佰8
拾8元滙至申辯人先生土地銀行臺南分行帳戶,並於104年6月16日完成解任登記。
三、該公司於102年11月1日設立登記,為設立登記,其董監事之產生係以抽籤方式選出,另於102年10月22日召開董事會議紀錄之簽名非申辯人親筆簽名,是申辯人配偶賴明材所為,申辯人從來未出席任何股東會議或董事會議,也未領取任何費用或酬勞,此有102年及103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申辯人並不知道掛名董事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其嚴重性,造成長官困擾深覺抱歉。
理由被付懲戒人陳淑照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執達員,竟於任職期間,自102年11月1日起,擔任其丈夫與友人共同出資所成立之智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嗣知悉違法後,即於104年6月16日完成解任董事之登記。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如事實欄所載之書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供承不諱,至被付懲戒人申辯稱: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亦未支領公司任何費用、報酬等情,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尚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淑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