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25號
原 告 劉泓志
楊岫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