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25號
原   告  劉泓志
       楊岫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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