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曾蘇綉英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再審被告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莊義緯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
102年5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蘇姿月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