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02號上訴人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上訴人 沈建宏 被上訴人 陳建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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