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3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陳昇寓
被   告  陳瑞坤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4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下午2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鎧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