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蘇其昌
原 告 林錫輝
原 告 何秀美
原 告 毛承豪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書豪
被 告 謝景烈
被 告 謝黛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12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