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抗 告 人 江宏祥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
24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