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4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立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3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立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羅立峯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亦明知愷他命(Ketamine)、硝甲 西泮 (Nimetazepam)、對-氯安非他命(Para-Chloroa
mphetamine、PCA、4CA)及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lethcathinone、4-MEC)均屬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1年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歐 」之成年男子,同時收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分別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各色藥丸、細晶體等物品後,即自斯時起至103年12月30日上午
8時6分許,將該些物品放置於新北市○○區○○路○○○號11樓住處,而無故持有之(所持有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其外觀型態、數量及所含成分,分別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嗣於103年12月30日上午8時6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分別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各式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立峯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而警方於上開期日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編號1之褐色及橘色顆粒
1包,含有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硝甲西泮 、對-氯安非他命及微量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編號2之黑色潮濕藥丸1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微量愷他命及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31公克;編號3之白色細晶體10包,均內含愷他命成分,合計純質淨重943.74公克;編號4之淡橘色圓形藥錠10顆,則均內含硝甲西泮成分乙節(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2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9頁、第50頁),復有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5張在卷供憑(見同上偵查卷第20頁至第22頁),另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以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罪處斷。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漠視法
令之禁制而持有,且種類不少,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愷他命純質淨重尤高達943.74公克,數量甚為龐大,且被告前已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業如前述,竟不知悔改,再次持有巨量且質純之愷他命,甚屬不該,亦絕無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狀可言,被告具狀聲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度云云,顯非可採,本院再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因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成
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編號3、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則屬依法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物,均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含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應處理情│備註│││及外觀型態││分│形││├──┼──────┼──────┼─────────────┼────┼────────┤│1│褐色及橘色顆│1包(淨重19│檢出①純度未達1%之微量第二│沒收銷燬│扣押物品目錄表記│││粒│.7公克,驗餘│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載為「粉紅色粉末││││淨重19.39公│非他命成分②第三級毒品硝甲││1包」││││克)│西泮成分,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0.59公克③第三級毒品│││││││對-氯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0.39公克④│││││││純度未達1%之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2│黑色潮濕藥丸│1包(淨重25│檢出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沒收銷燬│扣押物品目錄表記││││.68公克,驗│命成分,純度約9%,驗前純質││載為「黑色藥丸1││││餘淨重25.14│淨重約2.31公克②純度未達1%││包」││││公克)│之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③第三級毒品對-氯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約2.56公克│││├──┼──────┼──────┼─────────────┼────┼────────┤│3│白色細晶體│10包(合計淨│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沒收│扣押物品目錄表記││││重963.01公克│純度約98%,合計驗前純質淨││載為「愷他命10包││││,驗餘淨重96│重約943.74公克││」││││2.94公克)││││├──┼──────┼──────┼─────────────┼────┼────────┤│4│淡橘色圓│10顆(合計淨│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沒收│扣押物品目錄表記│││形藥錠│重1.87公克,│,純度約5%,驗前總純質淨重││載為「一粒眠10顆││││合計驗餘淨重│0.09公克││」││││1.68公克)││││├──┼──────┼──────┼─────────────┼────┼────────┤│5│華碩電腦│1臺(含鍵盤│無│不併予宣│││││、滑鼠)││告沒收││├──┼──────┼──────┼─────────────┼────┼────────┤│6│LG螢幕│1臺│無│同上││├──┼──────┼──────┼─────────────┼────┼────────┤│7│褐色粉末│1包│未檢出毒品成分│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將│││││││其與下列編號8部│││││││分合載為「不明藥│││││││粉2包」│├──┼──────┼──────┼─────────────┼────┼────────┤│8│淡褐色粉末│1包│同上│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將│││││││其與上揭編號7部│││││││分合載為「不明藥│││││││粉2包」│├──┼──────┼──────┼─────────────┼────┼────────┤│9│賭客會員聯絡│27張│無│同上││││單、帳單、開│││││││戶資料│││││├──┼──────┼──────┼─────────────┼────┼────────┤│10│HTCM8行動電│1支│無│同上││││話│││││├──┴──────┴──────┴─────────────┴────┴────────┤│備註:①編號1、2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未達20公克││②編號1至4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為947.3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