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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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楊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2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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