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1號原告 張富淑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被告 陳靖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及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智強 被告 陳昱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關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關於「臺南市○○區○○段○○○○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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