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5號上訴人 邱森永
邱森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春蘭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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