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30號(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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