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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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5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票面股數│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41035~88ND-41153│1000股│119│119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2729│920股│1│92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271217~89ND-271223│1000股│7│70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44027│195股│1│19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