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55號聲請人新竹縣新埔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玉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00元,扣除已繳納之900元,尚應補繳1,100元,玆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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